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唐山、邯郸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3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7号)精神,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县级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河北省县级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模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的
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要求, 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促进肺结核患者的发现、治疗和管理,如期实现结核病防治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二、职责分工
(一)定点医院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指定1所县级综合医院作为结核病诊治定点收治医院,优先考虑县传染病医院或有传染科的综合医院。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版),定点医院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与报告,建立工作流程,完成诊治工作任务,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报表。
1、明确院内各相关部门(结核门诊、结核病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预防保健科、感染控制科等)工作职责;建立院内肺结核病患者发现、登记、报告及院内转诊工作流程;建立院内结防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2、设立结核病科或设置结核病门诊,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为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提供免费的诊断与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