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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上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代会条例》专项检查整改意见书

  编号: 字第 
 

              

根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会于

         日对你单位开展了《职代会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发现以下需要整改的问题:

   

请你单位就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     

   日前报我会。逾期未整改的,我会将依法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总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总工会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接收人

 

接收时间

 

  备注:本《整改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整改单位,一份留存。

  附件2
  上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代会条例》专项检查处理建议书

  编号: 字第 

             

根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会于

         日对           开展了《职代会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发出了《上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代会条例>专项检查整改意见书》(编号: 字第 号),要求该单位就下列问题予以改正,并要求该单位将整改情况于         日前报我会:

   

目前,该单位未按《上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代会条例>专项检查整改意见书》按期改正,现依法提请贵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总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1. 对调查处理单位职代会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意见书》

2.      总工会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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