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违反
《职代会条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督促整改等情况。
四、检查方法
对企事业单位检查一般包括召开经营管理层座谈会,听取经营管理者对贯彻执行
《职代会条例》的情况汇报;进行职工代表问卷测评;查阅职代会建制相关资料等。
对检查中发现违反
《职代会条例》规定阻挠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妨碍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等行为的,市和区、县总工会可发出《上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职代会条例>专项检查整改意见书》(以下简称《整改意见书》见附件1)。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上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职代会条例>专项检查处理建议书》(见附件2)。
市总工会委托各局(产业)工会开展
《职代会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各区县总工会可委托街道乡镇总工会和区属局(产业)工会开展
《职代会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接受委托的工会组织在检查中,发现企事业单位有违反
《职代会条例》规定行为,且需要发出《整改意见书》的,应报请委托的市或区县总工会作出决定。
五、检查时间
本次专项检查时间为2012年6-9月。
6月,企事业单位普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应要求所属企事业单位按照
《职代会条例》规定,对本单位职代会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