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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罪犯通讯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罪犯通讯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狱政〔2010〕17号)


各监所、监狱总医院:

  《罪犯通讯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原《罪犯通讯管理规定》(沪司狱狱政[2007]2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维护监所的安全稳定,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罪犯通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信范围、登记)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除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外,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第三条 (信件检查)监狱检查罪犯信件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扣留:

  (一)污蔑、歪曲监狱民警正当执法行为的;

  (二)唆使、传播违法犯罪手段的;

  (三)有威胁、恐吓他人或诈骗嫌疑的;

  (四)交流案情或涉嫌其它违法犯罪的;

  (五)夹带现金或其他违禁品的;

  (六)其他有碍监狱正常管理或危及社会安全的。

  第四条 (通信处理时效)监狱对罪犯来往信件进行检查登记,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罪犯来往信件,监狱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需要扣留的,应经监区长审定,登记后存入罪犯副档。

  (二)罪犯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来往信件,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处理完毕,监区应登记备查。

  (三)民警对来信检查拆封时,使用剪刀裁口,保持信封完整。

  第五条 (通信特殊情况处理)监狱对可能会引起罪犯重大情绪波动的信件,如罪犯配偶或近亲属死亡、失踪等家庭重大变故,应先对罪犯进行思想疏导教育,适时将信件发放罪犯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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