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财政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的相关建设、回购资金的审核和落实;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管理水平。
十一、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建设标准、抗震设计规范、验收标准等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验收,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确保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区教育部门,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提供移交清单,由区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
十二、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能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建造幼儿园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十三、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租赁给单位和个人,或自行开办。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政府限期收回。
十四、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小区配套的幼儿园,建成后按属地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区教育部门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出让形式取得建设地块的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建成后由市或区财政以成本价(成本以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为准)进行回购,回购资金纳入地块的土地开发成本,回购移交过程中产生的契税、登记费等相关费用一并纳入回购成本。
十五、区级教育部门作为配套幼儿园的接收方及产权人,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建设、国土、规划及开发建设单位等部门做好相应协助工作。国土部门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用地性质按划拨、土地用途按教育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十六、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59次会议决议之前完成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挪作他用或长期闲置。已经举办并通过审批的幼儿园要加强管理,办成普惠性的规范幼儿园。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配套幼儿园可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可委托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