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2〕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和《厦门本岛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厦门岛外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三、成立我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四、各区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教育、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