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职工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表决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保障,享有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劳动合同在担任董事、监事期内到期的,自动延长至董事、监事任期期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因其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因对其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使其不能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或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日常联系工作,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