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分别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分别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除依法履行公司董事职权外,还应履行下列责权:
(一)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有权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有权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被聘任或被解聘人员的民主评议情况;
(三)列席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公司经理层会议;
(四)向上级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职工监事除依法履行公司监事职权外,还应履行下列责权:
(一)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提取缴纳和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等会议;
(四)向上级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研究决定企业重大投融资、重大生产经营的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有关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有关决议,按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发表意见;
(四)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质询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