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省属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照《湖南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湘国资〔2009〕38号)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省属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湖南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湘国资〔2009〕38号)规定,负责或者配合省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 境外出资管理
第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
第七条 境外出资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地区)法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八条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境外出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省国资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