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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12〕110号)


各有关厅局(行管办)、省属国有企业、各市州国资委:

  《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2年第六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省政府其他厅委办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事务工作办公室所属的非金融类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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