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工作责任。村庄环境整治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部门要结合职能,把业务工作与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紧密结合,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落实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的指导督查,同时负责督促推进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和指导村庄环境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和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农办负责督促指导实施“造福工程”、村庄绿化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奖励办法;环保部门负责督促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导生态村的创建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经过村庄的公路沿线控制线范围的整治,恢复公路施工影响的自然环境景观;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村庄开展“人畜分离”和“沼气池”建设;林业部门负责协调造林绿化、造林苗木生产供应工作和绿化技术指导服务;爱卫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村庄改水、改厕和公厕建设;文体部门负责指导帮助村庄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宣传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村庄环境整治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监察部门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得力、不按时完成的,实施效能告诫等行政措施。
(三)加大资金投入。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任务,做好整治经费的预算,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项目有可持续性资金投入。要对今年列入整治试点的村庄先期投入整治工作启动资金,每个试点村不少于150万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把可以安排的资金、可以倾斜的政策优先考虑列入整治试点的村庄。同时,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捐助、企业赞助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积极动员引导工商企业、社会团体、社区居民、海外侨胞和在外创业人员,与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村庄环境整治。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站、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推介村庄环境整治成果和经验,宣传在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通报捐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捐助项目建设情况。公众参与程度将作为今后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加强督察考核。健全完善信息报送和考核考评体系,将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城市建设战役”考核内容,实行考评通报制度。各县(市)、晋安区建设部门每个月27日前要向市建委村镇处报送村庄整治情况,并报送2条以上相关信息。市建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通报,年度组织考核,村庄整治工作成效将纳入县(市)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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