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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福州市村庄环境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年分3阶段开展整治:第1阶段,到5月底,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整治环境卫生、规整缆线、清除违章搭盖和乱堆放、恢复生态环境等;第2阶段到9月底,完成房屋立面整治、规范店牌店招、完善基础设施、绿化美化;第3阶段到年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总结试点经验,年度整治工作全面完成。

  三、村庄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一)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突出特色,符合《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要求,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村庄规划要在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展示,要体现村民意愿,通过村规民约,使全体村民共同遵守规划。

  (二)改善建筑风貌。整治旧房外观,裸房统一粉刷装饰,保护墙体安全,清理和规范店招店牌、防盗网、空调架等;有条件的屋顶进行“平改坡”或挑檐等装饰,统一格调,体现乡村风格和地域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房,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拆除违章乱建,清除影响生产生活和环境美观的简易临时搭盖和乱堆放杂物,修葺或拆除有破损的墙壁,做到空间开放、通道整洁、墙无残壁,形成比较好的整体建筑风貌和村容村貌。引导“人畜分离”,集中建设禽畜圈养点。新建住房应推广灾后重建做法,结合“造福工程”,引导推动散居农户、零星分散小自然村,逐步向核心区迁并,集中建设“三统一特”(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特色明显)的村镇住宅小区,改变在旧村中“见缝插针”的建设方式,切实改变村庄面貌。符合规划要求的零星建房,应套用通用图集或进行科学设计。

  (三)整治环境卫生。合理选择雨水排放和生活污水处理方式,提倡“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规模较大、居住集中的村庄生活污水应采用经济有效、简便易行、资源节约、工艺可靠的处理技术进行相对集中处理;靠近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应优先考虑接入城镇系统集中处理;人口密度较低、环境容量相对较高的农村区域,采取三格化粪池、净化沼气池加氧化塘或人工湿地处理等工艺,利用自然生态系统就地规范处理;有条件的可将农村净化沼气池建设与改厕、改厨、改圈结合,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养殖业污水应经沼气池等生态技术处理达标后排入村庄排水系统,不得暴露或污染村庄生活环境。进行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或改造,按需求建设水冲式公厕,村庄家庭100%使用卫生厕所。拆除露天粪坑、简易旱厕。继续深化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完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配足保洁人员;开征垃圾处理费,保证资金投入;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实行“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垃圾处理模式,建立长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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