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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落实责任制和督查机制

  (一)认真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分解任务,全面落实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河道、大中小型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的防汛责任制。各地要加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设,保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正常。各级防汛抗旱指挥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工作。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责任分工,深入责任防区或工程现场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发生汛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抗洪抢险和救灾。发生旱情时各地要及时发布旱情信息,适时启动抗旱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工作。凡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坚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豫防汛〔2012〕7号)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省辖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要切实履行对本地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挥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真正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坚决执行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指令,确保完成任务。

  要严格审核新闻稿件。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中宣部《关于加强防汛抗旱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国汛〔2007〕10号)要求,各级媒体公开报道的涉及所辖区域汛情、旱情、工情的稿件须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有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水旱灾害损失的信息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

  (二)健全防汛抗旱督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依法防汛抗旱。对违抗、拖延执行调度命令,聚众闹事,干扰工程管理和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拒不清障或设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挖砂取土,破坏或盗窃防汛工程设施、防汛物资和通信、水文测报设施,贪污、挪用防汛抗旱、救灾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督查组织。省领导按照责任分工对有关省辖市的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按照分工对有关省辖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各省辖市防汛抗旱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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