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保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对正在治理、除险加固和建设的中小河流、各类水库和水利工程,要制订安全度汛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管理单位要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已初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鸭河口、窄口水库等要加快进度,尽早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效益。各级政府对已经安排的应急度汛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资金,确保按计划完成,同时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四)坚决清除违章建筑和阻水障碍。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把本辖区内的河道乱挖河砂、破堤种植、行洪滩地植树等行为和阻水障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明确清障责任人,限期组织清除,并严格禁止修建新的违章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发和修建各种工程设施,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要求,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要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要加大打击非法采砂力度,坚决遏制河道内乱采砂石、乱弃渣等行为,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要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情况和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方案施工情况。对未经许可的在建项目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违章建筑;对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
(五)全力做好蓄滞洪区和洪水淹没区迁安救护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认真落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的水库、河道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对分洪运用的组织领导、技术措施、器材准备及分洪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安全转移等作出周密部署并做好准备,确保汛期指令下达后能立即执行。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卫河、唐白河、伊洛河、涡河及惠济河遇超标准洪水时,要严格按照预案中防御超标准洪水的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