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河道防汛。要在规定防洪标准内确保河道安全,遇超标准洪水时全力抢险,必要时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按照防洪预案实施破堤分洪,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当河道洪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防汛专业队和沿河各县(市、区)、乡镇常备防汛队伍上堤查险。当河道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时,相关省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立即上岗到位,防汛责任区领导带队上堤查险,增加巡堤查险人员,并做好滩区、低洼区群众转移准备工作。当河道洪水位接近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时到达分管责任区指导抗洪抢险工作,相关省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动员防汛抢险专业队、沿河群众上堤抢险防守,做好预备抢险队的组织调集工作和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并向当地驻军通报抗洪抢险情况。当河道洪水位超过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紧急管制命令,相关省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抢险,按照批准的超标准洪水防洪预案做好分洪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转移分洪区群众。
平原地区要保证排水沟河畅通,做到设计标准内降雨不成灾,遇超标准降雨时及时抢排、提排。要组织群众及时清除沟河内的路埂、堵坝及其他阻水建筑物,保证排水出路畅通。对排涝沟河上修建的各类设施要认真检修,保证涵闸等启闭灵活。
要严格按照豫防汛〔2012〕17号文件的要求,保证淮河、洪汝河、沙颍河、卫河共产主义渠、惠济河、涡河、伊洛河、唐白河等主要防洪河道安全度汛。
(三)城镇防汛。城镇的行政首长对整个城镇的防汛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保证设防城镇在设计洪水标准内不成灾,遇超标准洪水时有应急保安措施,保证能源、交通等重要生活设施正常运行和居民正常生活。各城镇要对防汛除涝设施、防洪道路、交通车辆、通信和预警器材、抢险物资和工具进行全面维护和补充,对城市河道、排涝沟、排水管道、进出水口进行疏挖,确保畅通。
(四)铁路、交通防汛。要做到在设计洪水标准内保证安全通行,遇超标准洪水时有迂回通行方案和应急抢修措施。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桥涵、路基及山坡等重点地段进行检查,对影响度汛安全的要抓紧整修处理;要对危桥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落实限行措施,并将防汛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确保人员生命安全;汛期要坚持昼夜巡查,随时监测和报告情况,一旦遭遇洪水威胁和破坏,要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通力合作,全力抢险,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抢修任务,尽快恢复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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