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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
  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
  第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加强对农村民居建筑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房屋建筑的抗震能力。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避难需要,规划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体系,完善物资储备。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灾情获取系统、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建立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基础数据更新机制,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第二十一条 每年5月份为全州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月,5月12日为全州防灾减灾日。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进行地震、火山灾害自救互救等应急演练。
  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火山灾害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科普基地建设和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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