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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指导、监督和奖金发放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消防局设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邮件等形式举报投诉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号码为96119,受理时段为全天24小时;举报信箱地址为:东莞市莞长路立新路段23号东莞市公安消防局;举报邮箱地址为:dghzyhjb@sina.com。

  举报奖励的有关情况每年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东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火灾隐患进行举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储存其他物品的企业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擅自拆除、停用的;

  (三)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的。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罚款金额的50%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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