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市财政主导出资设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为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支持和代偿准备;二是市财政对通过区域集优实现债务融资的企业予以贴息。
第二十五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一)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由东莞市财政出资设立,是为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支持和代偿准备的专项资金。该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政府(可授权市金融局)、市人行、中债公司、账户托管银行四方共同签署《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对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运用与追索。
(一)运用。当发债企业对其在区域集优下的债务无法正常履行本息支付义务时,先由中债公司向投资者进行代偿,再由反担保机构向中债公司进行代偿。一旦反担保机构未能正常履行代偿义务,将由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按《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约定条款向中债公司进行代偿。
(二)追索。动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偿付债务本息的发债企业,必须在1个月时间内将其动用的风险代偿基金已付金额及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进行偿还。如果发债企业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其动用的风险代偿资金,市相关职能部门将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其进行追索。
第二十七条 财政贴息安排。
(一)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实现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企业予以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额度安排。市财政按照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各发债企业的实际融资金额给予年利率2%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贴息程序。
1、企业成功使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发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说明、发行批文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人行备案,同时抄报市经信局或外经贸局,由市金融局按贴息标准和额度安排,计算出相关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存续期间应享受的财政贴息,报市财政局纳入预算安排。
2、每年度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约定付息日前一个月内,由相关企业向市金融局提出拨付财政贴息的申请,阐明直接债务融资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本息兑付情况,经市金融局出具意见后,市财政局将相应年度的财政贴息款项划转到企业提供的指定专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企业不能获得财政贴息:
(一)发行人不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使用资金,经查证属实的;
(二)不能按期、及时、足额兑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的;
(三)企业和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有发生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下的风险缓释安排
第二十九条 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发债企业,必须提供风险缓释措施。
风险缓释措施设置原则和接受标准见附件四。
第三十条 对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市金融局应协助中债公司联系落实反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