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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和《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二)镇街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对照条件要求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对同意推荐的企业,由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按企业性质一式两份报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复核。

  (三)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对获同意推荐的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一)后,连同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

  (四)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

  (五)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通过企业注册地镇街的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向自主申请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十九条 银行推荐的程序。

  (一)银行可以根据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标准挑选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格式参见附件一,并注明推荐银行),并要求拟推荐企业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二),提交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三)所列资料,一式两份送市经信局或市外经贸局审核。

  (二)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获同意推荐的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一),连同银行提交的相关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

  (四)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由推荐银行向拟推荐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四章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十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建立。

  已认定的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正式纳入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市人行相应建立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完善。

  纳入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的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和市人行的有关规定,向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数据库及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提供本单位的基础信息、财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债务本息支付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二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资格撤销。

  已认定的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不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经由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提请,市经信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市人行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查证并会商同意后,可从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中剔除。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向被剔除企业反馈剔除结果和事由。

第五章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支持对象是纳入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并通过区域集优方式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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