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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和《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参与合作商业银行对符合发债要求的企业,做好主承销工作,并落实增信后的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发债要求,但具有成长性的企业,商业银行建立扶持基金,提供过桥融资,并协助中债公司做好委托贷款、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方面的工作,以推进企业符合发债要求。

  第十二条 参与合作担保公司为信用增进企业提供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和风险审查报告;落实相应反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 企业作为区域集优发债项目的发债主体,应根据区域集优发债项目要求履行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义务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落实直接债务融资项目的风险缓释措施。

  第十四条 评级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为区域集优项目提供评级、咨询等其他中介服务。

第三章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

  第十五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

  (一)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金融支持政策,具有转型升级潜力,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三)中小型企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大型企业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请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03〕17号))。

  (四)财务要求: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或者最近三年中至少有两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

  (五)其他要求:1、近三年发行的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2、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认定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采用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遴选推荐、企业自主申请、以及银行推荐三种方式,按分批受理、分批认定的程序进行。

  市金融局对直接债务融资企业认定进程进行跟踪督导。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和外经贸局遴选推荐的程序。

  (一)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根据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标准挑选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一),并要求拟推荐企业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二),提交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三)所列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

  (二)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并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向拟推荐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十八条 企业自主申请的程序。

  (一)满足本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相关条件的企业,可经由企业自身提出申请,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二),准备好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三)所列资料,一式三份交企业注册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为“镇街”)的经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内资企业交经信部门,外资企业交外经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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