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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和《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是指依托东莞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各类东莞企业,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联合商业银行、地方担保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做债务融资服务方案,并提供全产品线金融增值服务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的主要工作流程。

  (一)市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遴选标准,组织对东莞企业的遴选,推荐企业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政府对推荐企业出具审查意见。

  (二)市人行对遴选推荐企业根据金融政策和市场认可程序进行把关,出具推荐意见。

  (三)中债公司联合主承销商对入选企业分类制定债务融资方案。

  (四)中债公司联合主承销商、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尽职调查。

  (五)各机构主体完成内部审批流程。

  (六)主承销商提交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产品注册。

  (七)债券融资工具发行,融资到位。

第二章 参与主体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东莞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市人行、中债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及评级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

  第五条 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作为市政府统筹我市区域集优工作的牵头部门,对我市区域集优工作的进程进行全面督导;负责编制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预算建议;牵头制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的风险缓释措施,会同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建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推荐市级反担保机构;核算发债企业应该享有的财政补贴;加强对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的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工作,并加强对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跟踪、完善;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金融局建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审核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金融局核定的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划拨财政补贴资金。

  第七条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对内资企业的遴选推荐工作;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发债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

  第八条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外资企业的遴选推荐工作;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发债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

  第九条 市人行负责对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遴选的企业按照金融政策和市场认可的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建立并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跟踪监测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债企业状况;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

  第十条 中债公司对纳入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企业进行立项分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信用增进,出具信用增进函,以推进其成功发行单体债、集合债;对暂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银行的扶持基金,做好委托贷款、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方面的工作,改善企业经营、财务、资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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