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借款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九)经监管部门同意,贷款风险分类中可认定为损失的贷款。
第二十条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
(一)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名录内工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非经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公司承担还款保证部分),应逐户建立台账,作为计提风险补偿金的核算依据。
(二)上述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非经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公司承担还款保证部分)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可由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填报《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使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三),连同提请贷款风险补偿的请示报告、贷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发生损失的贷款的认定报告、贷款本金及利息拖欠凭证,以及可证实贷款已发生损失的相关备查资料,一式三份报达东莞银监分局。
(三)东莞银监分局对银行机构呈报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银行机构呈报的资料一式两份报市金融局复查。
(四)市金融局复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银行机构拨付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担保的风险补偿。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为名录内工业企业取得贷款而提供担保,应逐户建立台账,作为计提风险补偿金的核算依据。
(二)上述担保贷款一旦发生代偿损失,可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填报《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使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四),连同提请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的请示报告、发生代偿行为的担保贷款的业务发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扣款凭证、受保企业确认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发生代偿行为的相关备查资料,一式两份报达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呈报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拨付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承保的风险补偿。
(一)保险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为名录内工业企业取得贷款而提供还款保证保险,应逐户建立台账,作为计提风险补偿金的核算依据。
(二)上述保证保险贷款一旦发生代偿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填报《保险公司风险补偿使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五),连同提请贷款保险风险补偿的请示报告、发生代偿行为的保证保险贷款的业务发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银行扣款凭证、受保企业确认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发生代偿行为的相关备查资料,一式两份报达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对保险公司呈报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拨付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取政府风险补偿的相关贷款,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仍按各自的职责对不良贷款进行追收。成功收回部分,应划回财政专户滚动使用,不得隐瞒和截留。
第五章 贴息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贴息程序。
(一)每季末月的27日前,各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市人行报送当季《名录内工业企业支付贷款利息情况清单》(详见附件六,银行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采用不同表式)(注:为便于统计,当季截止日为每季末月20日,21日至月末日计入下一个季度,下同),同时抄送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通过市经信局、外经贸局落实企业拟接收财政贴息的银行账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