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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和《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三)经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复核后,由市经信局统一汇总拟公示的工业企业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5天。

  (四)对公示的名录有异议的,可按企业性质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反映。由市经信局或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局、财政局,根据企业重新提交的解释说明、资质证明文件等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向提出异议者反馈。对不予列入名录的申请,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应将原因反馈给企业注册地经信或外经贸部门,由镇街经信或外经贸部门告知相关企业。

  (五)通过公示程序认定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的,由市经信局向社会公布,并在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的网站上同时刊登。

  第十六条 名录内工业企业可享受的政策扶持。成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可享受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支持,且贴息起算期限可追索加入名录的当年(为与银行机构的计息周期保持一致,2012年度的贴息计算周期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

  第十七条 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资格撤销。已被认定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不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经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提请,内资企业由市经信局、外资企业由外经贸局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查证后,可从我市名录内工业企业名单中剔除。

  被剔除的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风险补偿的实施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补偿的计提比例。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于本操作规程实施期间,向名录内工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或保证贷款,市财政均按照贷款发放额的1%提取风险补偿准备金。如果发生贷款损失,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发放的贷款的本金损失由市财政在提取的1%风险补偿准备金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偿;经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或经保险公司承保的贷款,先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向银行机构代偿,再由市财政在提取的1%风险补偿准备金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偿。贷款本金损失额超过贷款发放总额1%的部分,市财政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机构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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