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融资支持资金的主管部门是东莞市财政局和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分别简称“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融资支持资金的划拨、使用应接受审计、财政、金融、经信、外经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及决算管理;根据市金融局提请,复核并划拨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补偿金及对工业企业的贷款贴息;对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金融局负责编制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复查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受理和审查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风险补偿申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 “市人行”)的核算结果,提出贷款贴息的划拨建议;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对内资符合条件工业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汇总符合条件工业企业名单,统筹企业数据库的建立、修正和公示工作;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外资符合条件工业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配合市经信局建立完善工业企业数据库;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人行负责完善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协助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进一步健全工业企业数据库的项目采集;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贴息进行审查和核算。
第十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东莞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日常监管;受理和审查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第三章 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认定与撤销
第十五条 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认定流程。
(一)满足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的内资工业企业和外资工业企业,可备齐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分别向企业注册地的经信或外经贸部门提出列入名录申请:
1、《东莞市名录内工业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需提交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于外资企业,需要一并提交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明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研发机构的批文,商标注册证书,专利授权书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4、内资企业提供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1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分别对照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的要求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对同意推荐的企业,由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于每季末月的5日前填写《东莞市名录内工业企业汇总表》(见附件二),连同企业填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复印件按企业性质报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