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对象所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审核,每3年全面审核一次。必要时可通过违约赔偿、司法强制等手段,落实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七)创新建设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模式。即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政府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社会投资建设模式。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的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单位自筹建设模式。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自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4.“三旧”改造项目配建模式。在“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时明确具体地块的配建比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对配套比例进行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5.产业园区集中配建模式。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当地政府应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也可由政府直接配套建设。
6.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试点模式。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制定试点方案,经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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