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查、评审。经调查评审,合作担保机构报基金办进行额度控制审核后,应尽快通知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项目)办理担保手续,并将贷款申请材料报合作金融机构。
(四)合作金融机构审批放款。合作金融机构审批贷款企业(项目)的贷款申请,与合作担保机构和贷款企业(项目)签订相关合同,发放贷款。
(五)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分别进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代偿、补偿及坏账核销
第二十三条 风险控制
(一)基金办、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对贷款企业(项目)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1.资产负债率连续2个月明显上升,对企业还款能力构成不利因素的。
2.流动比率连续2个月明显下降,对企业还款能力构成不利因素的。
3.主营业务收入连续3个月有明显下降。
4.利润总额连续3个月有明显下降。
5.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6.用电、用水量大幅度下降。
7.重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8.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9.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认为贷款企业(项目)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与基金办商讨应对方案,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对如政府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等一些以中长期为主的担保贷款项目的风险控制,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二)当基金担保贷款逾期率达到3%时,基金办有权停止基金担保贷款业务,各方共商解决办法;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基金担保贷款业务。
(三)当合作担保机构出现重大代偿情况,代偿率超过5%时,基金会有权暂停与该担保机构合作;当代偿率回落到5%(含5%)以下时,担保机构可提出继续合作申请,由基金会予以重新审核担保机构的准入资格。同时,合作双方对于中止前的所有已确认的基金担保贷款项目仍须履行完毕担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基金担保贷款损失风险的代偿、补偿及坏账核销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