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 争取优惠的金融资源与合作条件支持中小微企业(项目)发展。

  (四) 在基金政策框架下,与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研发基金项下创新性融资产品。

  (五) 其它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 合作担保机构职责:

  (一)执行基金办批准的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基金办决议。

  (二)对企业目录内申请基金担保贷款的企业(项目)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结果应报基金办进行额度控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办理基金担保贷款业务,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根据企业(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度确定反担保要求,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抵押或质押等方式。

  (三)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基金办报告基金担保项目运作情况及相关分析资料,并提交被担保企业(项目)名单送基金办备案。

  (四)提请基金会审议风险代偿、基金的偿付和核销坏账。

  (五)监督企业(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若发现贷款企业(项目)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应及时书面告知基金办、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协商处理,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职责

  (一)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项目)发放担保贷款,单笔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

  (二)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三)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四)监督企业(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若发现贷款企业(项目)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应及时书面告知基金办、合作担保机构共同协商处理,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五章 基金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基金主要依托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开展担保贷款业务。担保贷款办理程序如下:

  (一)企业(项目)申请。企业目录内企业(项目)在有借款需求时,向合作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贷款。

  (二)担保受理。合作担保机构接到项目申请后,根据基金担保贷款的条件对申请企业(项目)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项目应马上进入审核程序。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