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基金担保费收入的使用。
基金担保费收入100%归入基金,用于弥补贷款损失和贴保。
第十六条 受保企业(项目)优惠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借助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力量解决融资难问题,对成功办理基金担保贷款的受保企业(项目),可享受如免银行抵押、免保证金、优惠担保费率和利率等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基金会、合作金融机构和担保(再担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具体的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四章 基金当事方权责
第十七条 基金会职责:
(一)积极推广和宣传基金。
(二)指导和监督基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
(三)审批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规模。
(四)选择和变更基金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
(五)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批准偿付和核销坏账。
(六)审核企业目录。
(七)审定基金贴保方案。
第十八条 基金办职责:
(一)积极推广和宣传基金。
(二)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基金规模变更方案。
(四)拟定基金合作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的选定条件,初步核定(变更)基金合作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名单。
(五)建立企业目录。对企业(项目)融资需求进行搜集、整理,满足企业(项目)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金融服务需求。
(六)对合作担保机构办理的基金担保贷款项目,进行额度控制审核。
(七)审议合作担保机构基金担保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基金担保业务情况。制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偿付和坏账核销方案。
(八)监督项目筛选、审核和保后跟踪、管理,并协助合作担保机构向借款企业(项目)追偿。
第十九条 合作再担保机构(广东再担保)职责:
(一) 积极推广和宣传基金。
(二) 作为基金合作担保机构之一开展基金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