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金办负责汇总建立企业目录,并征求发改、经信、税务、工商、海关、外管、金融机构意见后,报基金会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四)企业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一条 基金的合作对象包括合作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
(一) 合作再担保机构为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再担保”)。
(二)合作金融机构为管理规范、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并经基金办评审认可的金融机构。
(三)合作担保机构准入条件:
1.符合《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七部委2010年3号令)规定、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在清远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开展融资担保业务1年以上。
3.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和内部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的担保业务流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
4.开业以来担保代偿率不超过3%,代偿损失率不超过1%。
5.信誉良好,在各金融机构没有不良记录。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担保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担保收费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
(四)每次合作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如基金会和合作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均无书面提出终止意向,则在基金设立期限内合作期限自动延续1年。
第十二条 基金担保的项目单笔贷款额原则上应为1500万元(含)以下;超过1500万元的,由基金会另行核定。
第十三条 基金的分险机制。当基金担保贷款发生损失时,由基金承担20%的风险,其余分别由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金融机构按约定比例各自承担。基金动态最大承担担保贷款损失为1亿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担保费的收取。
(一)合作担保机构向基金担保贷款企业(项目)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按规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除此以外不得再向企业收取其它费用。
(二)凡基金参与的担保项目,每笔均按照分险比例,由基金会向合作担保机构收取该项目担保费收入的20%。由合作担保机构每月月底上缴基金担保费收入,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