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基金办”),设在市金融工作局,日常工作由其下属市金融服务中心承担。
第六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行业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体系,对基金资产、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禁止投资股票、房地产等高风险项目,不得直接从事贷款和商贸活动。
第七条 审计机关加强对基金的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运作管理的审计监督,每一会计年度审计一次。
第八条 基金办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共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全面加强清远市信用环境建设。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
第九条 基金担保贷款的对象为纳入企业信用担保推荐目录(以下简称“企业目录”)的中小微企业,以及经基金会评审认可的其它担保贷款项目。
纳入企业目录的中小微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清远市产业规划要求,注册地在清远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清远市实现经营和销售收入且在清远市纳税的,具有一定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
2.行业范围:科技型、出口创汇型、配套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优质中小微企业及具有一定产业集群基础的行业内中小微企业。
3.企业经营状况:企业两年内每年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销售额、利润、应交税金逐年持续增长。
4.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并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5.信用记录:企业及主要股东银行信贷无不良记录,税务、工商、海关、外管、金融机构等部门记录良好。
第十条 企业目录的建立办法:
(一)部门推荐。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管工业园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科学技术局等部门,以及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各行业协会等按照选定条件向基金办推荐企业。
(二)企业自荐。符合选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基金办直接提交自荐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