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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淘汰市区范围内落后砖瓦产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2.在2010年10月20日前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砖瓦生产窑炉整改的企业,依法强行拆除。(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
  3.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查处关停落后产能企业,具体分工如下:
  (1)国土资源局:负责注销《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是许可证书。
  (2)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督促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3)环保局:负责吊销《排污许可证》。
  (4)发改委:负责取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
  (5)安监局:负责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6)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停产关闭。
  (7)工信委和住建局:在工商局依法予以取缔无证无照的不合法企业后,协调组织实施拆除落后窑炉。
  (8)政法部门:负责维护拆除现场秩序。
  4.市节能减排办于10月25日前组织相关部门到各关停企业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二)落后产能企业经改造符合条件的,经墙改管理部门审查后可重新办理开业手续,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可享受墙改基金补贴和补偿政策。
  (三)扶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1.对现有页岩、煤矸石烧结砖瓦企业于10月20日前完成轮窑改隧道窑的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办法。将轮窑改为年产规模为3000-5000万块标砖隧道窑生产工艺、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排放符合国家一级排放标准的,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的给予35-50万元的基金定额无偿补助。
  2.对粘土砖瓦企业关闭后于10月20日前转产混凝土空心砌块,采用年生产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生产线生产的,或转产墙板并用机制墙板生产线,年生产规模达1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给予企业墙改基金定额无偿补助5-15万元。以上补助项目,由自治区分别和市、县两级墙改部门按相关比例共同分担。
  3.保障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用地,对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节约用地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办理用地和采矿许可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次淘汰市区范围内落后砖瓦厂产能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联系,各负其责保证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市墙改办要准确掌握淘汰落后企业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巡查落后产能企业是否按照计划和规定的期限关停落后窑炉,并做好备案,对拒不关停的落后企业,报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同时要搜集工作进度情况,编制简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各企业发放。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我市墙改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表彰在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的现象,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确保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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