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 实验室采样与检测
标本的采集应该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同时进行。
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标本可以是粪便、呕吐物、肛拭子和血清等,其中应以粪便为主,由于要进行病原分离,因此尽可能在未使用抗生素之前采集。
现场还应注意采集可疑水体水样、可疑食品及食品加工器具、病人生活物品和环境中的相关标本。
样品检验单(附件4)应填写完整,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实验室收到标本后应立即进行检测。分离菌株登记内容必须与相对应的患者的临床资料和流行病学资料吻合。
分离到的霍乱弧菌菌株、尤其是分离自首例和前几例病人的菌株,应送上一级疾病控制中心的实验室进行复核(首例病人还需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外环境和食品中分离的病原菌,必要时提供给具有菌株染色体脉冲场凝胶电泳分析(PFGE)的实验室,与来自病人的分离株作比较分析,确定相似性,以便从病原学角度获得感染来源证据。
4.5 防控措施
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结果核实诊断,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度,采取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防止疫情续发、蔓延。
4.5.1 疫点、疫区的划定及处理
疫点、疫区的划定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如首例病人检出的属埃尔托型霍乱弧菌时,还应做噬菌体-生物分型,以便确定致病力与传染力。如为流行株,要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并按下列规定处理。如为非流行株,可按一般腹泻病菌处理。
4.5.1.1 疫点、疫区的划定
(1)疫点:指发生病人、疑似病人或发现带菌者的地方。要根据流行病学资料来划定疫点。一般指同门户出入的地方或与病人、疑似病人、带菌者生活上密切有关的若干户为范围。根据传染源的污染情况,一个传染源可有一个以上的疫点。
(2)疫区:为了防止疫点外污染造成续发感染和向外传播,暴发疫情还应根据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特点来划定疫区。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乡或毗邻乡,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为疫区。
4.5.1.2 疫点处理
(1)坚持“早、小、严、实”。即时间要早,范围要小,措施要严,落在实处。疫点内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不得带出。
(2)隔离治疗传染源。病人、疑似病人和带菌者要立即送就近指定医院或治疗点治疗(主要采用WHO推荐的ORS补液法)。不允许长距离转送病人。若确需转送的病人,要随带盛放吐泻物的容器。对途中污染的物品、地面和运送病人的交通工具要随时消毒处理。
(3)疫点消毒。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特别要注意病人、疑似病人和带菌者吐泻物的消毒和处理。受污染的水源、家庭生活用水、物品、食具、衣物、病人吃剩的食物、地面、墙壁等都要分别视不同情况消毒处理。要仔细追查病人,对疑似病人和带菌者近期可能污染过的地方和物品应进行消毒。按要求填写《疫点流调、采样、消毒登记表》(附件5)。
(4)接触者管理。调查与传染源发病前5天内及病后有过饮食、生活上密切接触的人,了解健康状况,特别是每日大便的次数和性状,限制密切接触者的活动范围,必要时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并对其排泄物进行消毒,特别要注意防止水源污染。按要求填写并报送《霍乱病例接触者调查登记》(附件6)。
(5)验便及服药。疫点所有人员,自开始处理之日起每日验便1次,连续2次。
密切接触者的预防服药。可根据各地药敏试验情况选择以下药物。
(a)环丙沙星:250mg,一日2次。
(b)氟哌酸:成人每日3次,每次400mg。
(c)强力霉素:300mg,顿服,或第一天200mg,第二天100mg。
(d)四环素:一天4次,1次0.5g,连服2天。
(e)痢特灵:每日2次,1次0.2g,连服2天。
儿童每日量按公斤体重计算:痢特灵每日5mg/kg~8mg/kg,不宜超过10mg/kg,分4次服用。
(6)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消毒,劝导群众不喝生水,不吃生冷变质食物,严禁使用新粪施肥,应积极杀蛆灭蝇,改善环境卫生。
(7)疫点的解除。当疫点内上述措施均已落实,所有人员验便连续两次阴性,无续发病人或带菌者出现时可予以解除。若有新病人和带菌者出现,则继续做好疫点内各项工作,达到上述要求时再行解除。如无粪检条件,自疫点处理后5日内再无新病例出现时亦可解除。
特殊情况下,如新菌型的出现,流行早期,港口、旅游地、对外开放点及人口稠密地区等,可实施疫点封锁并从严管理。
4.5.1.3 疫区处理
为迅速控制疫情,除在疫点内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外,还应在划定的疫区范围内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疫点外围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发现传染源,及早处置,防止传播。
主要工作如下。
(1)开展卫生宣传教育(要点如下)。
(a) 不喝生水,不吃生冷变质食物,特别是海产品和水产品。
(b) 饭前便后洗手,碗筷要消毒,生熟炊具要分开,防蝇灭蝇。
(c) 不随地大便,不乱倒垃圾污物,不污染水源。
(d)发现吐泻病人及时报告。
(e)不到疫区外集镇赶集,不到病家或病村串门,不举办婚丧酒宴和节日聚餐。
(f)市场购买的熟食品和隔夜食品要加热煮透。
(g)加强饮用水消毒。
(2)及时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和带菌者。当地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腹泻病门诊和巡回医疗,对腹泻病人做好登记报告、采便送检和及时治疗,发现疑似病人时要隔离留验。乡村医生和卫生员要认真做好查病报病;对疫区人群,要按流行病学指征进行检索,及时发现传染源,特别要及时发现首发病例同期内的所有腹泻病人并及时处理。
(3)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饮用江河水地区,应禁止在河内洗涤便桶、病人衣物、食具、食物及下河游泳;饮用塘水地区,提倡分塘用水,并采用密闭取水方法;饮用井水地区,水井要有栏、有台、有盖、有公用水桶,有专人负责饮用水消毒;饮用自来水地区,管网水和末梢水余氯含量要符合要求;有条件打井或建小型自来水的地区,要组织队伍突击完成。
(4)加强饮食卫生和集市贸易管理。如为食源性暴发疫情,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疫情概况及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由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必要时应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凡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限期达到卫生要求,在未达到卫生要求前可暂停营业。与疫情控制有关的食品企业从业人员要接受带菌检查,发现阳性者要及时隔离治疗。要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卫生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5)加强粪便管理,改善环境卫生,做好粪便无害化处理。粪便管理以不污染环境,并达到杀蛆灭蝇为原则。使用水粪的地区,粪池、粪缸要加盖。要拆迁污染饮用水源的厕所、粪缸,采取各种方法杀蛆灭蝇,消除苍蝇孳生地,改善环境卫生。
(6)限制人群流动,防止传染源扩散。疫情严重地区应按《
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禁止大型集会,必要时暂停集市贸易。
(7)限制一切大型聚餐活动。
4.5.1.4 疫情解除后的观察
疫情解除后,为了防止再次发生疫情,应继续做好以下工作:卫生宣传教育、“三管一灭”(管水、管食品、管粪便和消灭苍蝇)、群众性查病报病以及对腹泻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妥善处理,有重点的开展人群检索、水体定点采样观察等。
疫情解除后观察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流行病学指征而定。
4.5.2 阳性水体的管理
对检出流行株(产毒株)的阳性水体,应加强管理。大型水体一般不做消毒处理;小型水体可根据情况实施分段消毒或持续消毒处理,避免过度消毒情况的发生。污染水体旁应树立警示牌,告诫群众暂勿使用。在阳性水体周围检出病人和带菌者时,要引起警惕,防止水型暴发。与阳性水体有关的地区,要加强联防,对周围人群或重点人群进行监测;对水体周边进一步做好饮用水消毒和粪便管理,教育群众避免接触。
在水体阳性期间,禁止在该水域从事捕捞等作业及生活用水。污染水体的水产品禁止上市交易。
4.5.3 阳性食品的管理
对被霍乱弧菌污染的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如停止生产经营或加工销售等,并尽可能查清污染食品的来源、去向(见水(海)产品来源、去向登记表,附件7),以便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严防发生食源性传播、流行。
如在加强监测和日常监测中发现阳性水(海)产品时,应按附件8确定的程序进行处置(见附件8)。
4.5.4疫情监测
监测对象与内容
4.5.4.1霍乱流行期,全市各医疗单位肠道门诊对腹泻病人实行“逢泻必检,逢疑必报”。
4.5.4.2全市各级疾控机构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助下,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对以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消费行业从业人员为主的重点人群(特别是有腹泻症状者)开展监测;对所有收索到的霍乱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霍乱病原学检索;并根据疫情需要,开展对其他重点人群如渔船民、环卫工人、建筑工地工人的监测。
4.5.4.3各级疾控机构根据所在地域的不同,对城镇有代表性的自然水体和农村有代表性的池塘水、井水、沟水等水源/水体开展应急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