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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二)健全公开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程序实行办事公开。严格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拟订办事公开项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要经过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把关;应该公开的事项,要采用便捷的方式及时公开,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对所提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对待、积极办理、及时反馈,处理过程及结果要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强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服务和保障

  深化办事公开,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狠抓执行,做好服务和保障,确保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抓出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我市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办事公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总体部署,统一检查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深入推进,抓出成效;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办事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树立“以公开促服务,靠服务求发展”的意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将办事公开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全过程,使其成为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二)强化工作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对策;要进一步探索办事公开工作规律,加强工作指导,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建立明晰的责任体系;要制定办事公开有关文本的标准格式,方便各单位参照执行;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提高办事公开整体水平。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全面清理服务事项,编制公开指南和目录,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方便群众知情办事;要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办事信息公开申请。

  (三)强化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公开信息、服务事项、绩效考核和群众投诉等电子监察工作。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投诉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办法,把行政监督、舆论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行风评议范围,围绕所属单位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便捷、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重点围绕收费、资金运作和物价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公开的合法性、合理性。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事项,重点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实施公开,侵犯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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