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和党办〔2012〕17号)
各乡镇场党委、政府(管委会),县直各党委(党组、工委),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局、委、办,县直各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人民团体: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为构建和谐和布克赛尔,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进一步健全自治县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公平享受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区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20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布克赛尔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自治区提出的“民生建设年”精神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建立符合自治县实际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难的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构建和谐、平安、公平和布克赛尔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支持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化管理,规范化操作,定点就医,联动结算,逐步扩大覆盖面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四)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对象
(一)救助范围:户籍为和布克赛尔县行政辖区内的常住人口。
(二)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比较重的人员;
2、下岗职工、城乡失业人员等困难家庭群众;
3、因老(小)、弱、病、残导致缺少经济来源的城乡困难家庭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