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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通知


  1.完善综合治理制度。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严格执行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施行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前,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超声医学执业人员要严格进行资质审定,并签订岗位责任书,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监督管理。

  2.全面推进孕产期全程优质服务。依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积极推进住院分娩,完善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持计划生育证明进行孕检接生和无证通报制度。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的统计,健全引产及婴儿死亡的登记、报告制度。全面落实孕产妇、出生和计划免疫信息通报制度和计生例会制度,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发现孕情消失,要进行重点追踪调查。

  3.开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对“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从严从重惩处,将“两非”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曝光,公开涉案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结果。建立健全联合督查工作制度,督查结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四)全面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1.推动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不断扩大协作面,市要加大与流出大省和省内市外流出大市、县(区)的联系,为各区协作做好统筹和协调工作。各区也要根据本区流动人口的总量、流向等实际情况,加大与流出大市、区(县)之间协作,推进区域协作常态化。建立健全区域协作的工作规范,落实好通报、陪同、笔录、报告、监督等制度,确保区域协作依法依规进行。充分发挥联络站(点)或点对点工作室的作用,重点做好信息交换、数据核查、办证等方面工作,增强区域协作的实效。建立区域协作的保障机制,每年各级要将区域协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区域协作活动正常开展。

  2.提高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将流动人口纳入各项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计生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殖健康基本项目服务。将流动人口作为“生育关怀行动”、“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的服务重点,从经济扶助、精神慰藉、舆论支持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人群给予关怀和帮助。建立流动人口社会融合评价指数,推进均等化促进工程,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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