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引进到国有企事业单位长期工作,并在山西安家的,省专项资金给予每人200万元安家和生活补助费。
其中受聘到“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一级岗位的院士,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资助和待遇。
(二)确定为院士后备人选的,可获得以下资助:
根据工作需要,经评估、考核,省专项资金给予每年20-40万元的项目资助,连续资助5年。
受聘到“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二级岗位的院士后备人选,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资助和待遇。
(三)确定为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的,可获得以下资助:
1、确定为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省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的项目资助,每人每月3000元的岗位津贴。其中,受聘到“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二级岗位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资助和待遇。
2、确定为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根据考核、评估情况,省专项资金每年给予10-20万元的项目资助,连续资助最多5年。
(四)确定为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可获得以下资助:
省专项资金一次性发放特殊津贴2万元。
培养引进对象如同时符合本意见及省制定的其他有关资助奖励政策的,按最高待遇及资助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五、考核管理
建立科学规范的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考核管理办法。对选拔培养对象实施目标考核,突出创新能力、业绩贡献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选拔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一)签订目标责任。选拔培养对象要与所在单位及市(厅)级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所在单位及市(厅)级主管部门要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订培养资助协议。
(二)加强考核监督。根据培养计划对选拔培养对象进行年度、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资助、奖励、人选调整的依据。选拔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中期考核和最终目标考核,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考核情况进行的检查核实。
(三)实行动态管理。对做出重大贡献、实绩突出的选拔培养对象给予更大的支持;对考核情况较差或不合格的,其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培养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停止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