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建规〔2012〕108号)
各市城乡规划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批,我厅依法制定了《安徽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安徽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指为合理开发利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地下各项建设,拓展城市空间容量,完善城市功能和改善城市环境,对地下空间进行统筹安排的一项专业规划。
第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市政、交通、防灾、人防、商业等专业规划充分衔接,采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与规范,统筹兼顾地下其他设施,优先安排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等地下空间设施和城市地下公共空间,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原则,促进城市地上、地下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是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实施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