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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规则》的通知(2009)

  一般情况下,会长会议不就缺席会议的会长分管工作的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应对决定事项的不同意见记录在案,但在形成决议后,会长会议成员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执行会长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形成决议的事项,由秘书处组织落实。

  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议没有形成决议的事项,由主管副会长向相关部门及人员告知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有关秘书处工作的决议,由秘书长组织落实。

  第二十八条 主管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长会议决议的不同事项,分别向会长会议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长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审定后,发送会长会议成员和监事长,并转发全体理事、监事。
  会议纪要在秘书处保存。

  第三十条 会长会议成员应当谦虚谨慎,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勤勉尽责,做好协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出席或列席会长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未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会长会议成员不得利用职务为本人或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不得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 会长会议议题中涉及到会长会议成员以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相关利益或事项时,会长会议可视情况决定该成员是否回避。

  第三十四条 会长和副会长任职期间不参与由协会组织或推荐的本市及全国性的评优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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