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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规则》的通知(2009)

  (七)建议理事会、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八)提请理事会审议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九)根据需要,聘请关心律师工作、对律师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及影响的人士担任协会顾问;
  (十)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或提请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代行理事会授权行使的部分职责。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长会议可就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方案项下预算科目内的资金调整作出决定,并就预算科目之间的调整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第八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根据工作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处理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主持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三)代表会长会议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四)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签署协会文件;
  (六)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副会长按照会长会议的工作分工,分别主持其分管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派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会长指派不能的,可由副会长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推举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第五章 会长会议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会长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会长会议通知及议题应提前三天发送参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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