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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规则》的通知(2009)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2009年11月9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规则》,现予公布施行。2005年9月9日发布的《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规则
(2009年11月9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加强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以下简称“会长会议”)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会议由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会议工作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会长会议的性质

  第三条 会长会议是协会的日常事务决策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会长会议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 会长会议的职责

  第五条 会长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协会的日常工作事项;
  (二)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三)对律师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作出必要的解释;
  (四)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召开理事会会议或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六)提请理事会审议不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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