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的通知
(建城〔2012〕12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宿州、六安市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为了贯彻落实
《条例》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
《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全省城镇供水行业的一件大事,是依法管理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重要依据,对我省城镇供水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意义重大。各市、县住房城乡建委、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
《条例》,熟悉和掌握
《条例》的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要结合各地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
《条例》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宣传城镇供水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通过学习和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和用水户的节水意识,增强保护供水水源的责任和爱护供水设施的自觉性,为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
《条例》规定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各地要按照《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城镇公共供水市场准入和退出、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特许经营项目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等规定,完善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招标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应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协议应报上一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