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拍卖活动程序不合法的。不依法进行拍卖活动公告、标的物展示、组织拍卖会和标的物交割的;
(6)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
2、整治以下管理不完善的拍卖企业。
(1)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不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拍卖会现场安保制度、危机应急处理机制等制度缺失的;
(2)不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不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未签署和不遵守《广东省拍卖行业诚信公约》的;拍卖师未遵守《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和《广东省拍卖师职业操守》等规定的。
3、整治以下扰乱拍卖市场秩序的行为。
(1)未经注册、擅自以拍卖企业(分公司)名义进行拍卖活动的机构或个人;
(2)采用财物贿赂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3)不具备文物拍卖资格的企业进行文物拍卖活动的;
(4)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5)拍卖活动中存在欺行霸市和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拍卖企业与委托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拍卖企业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隐瞒瑕疵、暗箱操作、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
(三)严格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变更管理。
1、设立受理。申报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条件,必须符合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和原省经贸委《关于实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219号)的要求。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拍卖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粤经信商贸函[2010]2639号)精神,“十二五”期间我市拍卖企业数量不得突破131家(含分支机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将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及以下优先考虑原则受理上报企业申报材料:(1)拍卖行业布点空白或企业数量较少的区、县级市(要求承诺3年内不变更地址及股东);(2)以艺术品或二手车、农副产品拍卖为主营业务;(3)注册资本1200万元以上;(4)拍卖行股东由法人股东相对控股。
同时,坚决纠正擅自设立各类分支机构的行为,擅自设立的拍卖企业分公司一律废止,拍卖企业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征集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以“分公司”冠名,不得参与拍卖活动。
2、变更管理。拍卖企业申报变更必须符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我省拍卖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12〕79号)规定的变更条件,即:(1)申请变更的拍卖企业,原则上1年只能变更一次,且1年内没有违规查实记录、年度核查合格。新设立企业未满1年不得变更(法人代表或股东身故、移民、被定罪量刑、财产被法院冻结、经营场所租赁纠纷等特殊情况除外);(2)股权转让给内部股东以外第三方的,原则上每次转让股权不得超过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同时,新增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股权份额;(3)拍卖企业年度核查不合格或经整改仍未通过合格验收的不得申请变更事项。此外,为防止拍卖企业变相转让行政许可资质,净资产低于资产总额50%的,将严格控制其股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