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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听证规则

  第二十五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案件的内容;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告知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向纪处委报送参加听证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手续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查庭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查明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下列听证会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辩论和中途退庭、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喧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庭。
  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
  (二)核对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听证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在听证会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询问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对听证会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五)审查庭人员宣读初步查明的事实,出示相关证据;
  (六)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投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八)听证会组成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询问;
  (九)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听证庭组成人员研究决定,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被投诉人、被调查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庭的;
  (二)被投诉人、被调查人申请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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