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审查庭的人员、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听证记录人等。
听证记录人是指听证主持人指定的负责记录的人员。
第九条 听证庭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与听证案件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三)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四)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情形。
听证庭组成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但未按规定自行申请回避的,纪处委应当责令其回避。
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听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报纪处委主任决定。
第十一条 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如能当时决定的,应立即答复。如不能及时答复,则应在收到回避申请的七日内决定是否回避,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四)主持听证活动进行;
(五)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程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听证庭组成人员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正履行职责,保证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行使陈述、申辩以及质证的权利;
(二)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听证庭组成人员回避;
(二)参加听证活动,或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就审查庭人员提出的案件事实进行申辩,对听证案件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