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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听证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听证规则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应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的请求或案件审查庭(以下简称审查庭)的建议,就审查庭提出的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核查事实,并由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纪处委对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在作出行业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 被投诉人或被调查人申请听证或审查庭建议听证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庭的组成

  第六条 听证庭由纪处委裁判委员会三名委员组成。
  听证庭设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主持人由纪处委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裁判委员会委员担任。
  审查庭的成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七条 听证会的组织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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