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经贸委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申报企业性质、控股企业股权比例资料;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申报企业依法纳税情况审核。
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民营企业申报,组织区、县级市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条件和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市经贸委推荐奖励企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公示
第十五条 市经贸委每年根据工作安排,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专项资金奖励企业。征集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申报期内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食品)安全、劳动用工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及责任事故,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市经贸委征求市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意见,确认申报企业无重大违法行为及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应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制作材料,由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集中受理。区、县级市经贸和财政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组织初审并向市经贸委推荐奖励企业。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承诺函;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期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有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提供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企业及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获得的国家级荣誉证书(提供复印件,原件查验),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期和申报期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是否有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及欠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