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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申报期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荣誉、创新发展、经营规模等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前100名的企业。申报企业当年已享受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企业获奖资金计算是根据入围奖励的企业对全市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式为:

  (一)荣誉贡献奖励。安排该项奖励额为不超过总奖励资金10%。对申报期上一年度企业获得的每个国家级荣誉称号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首个奖励年度以前获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荣誉称号在首个奖励年度一次性计算);

  (二)营业(销售)收入贡献奖励。安排该项奖励额为不低于总奖励资金20%。根据入围获奖企业申报期上一年度广州地区营业(销售)收入额按比例给予奖励。

  (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安排该项奖励额为总奖励资金70%。根据入围奖励企业申报期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四)视具体情况,以上三项奖励资金比例安排可适当调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以奖励方式安排,按政府补助核算,企业可用于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与保护、开拓市场、人才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20%。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评审、检查及专项调研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指导区、级市经贸、财政部门组织民营企业申报,并根据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推荐,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按《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研究提出奖励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按以下职责配合做好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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