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经贸〔2012〕10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市财政征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规范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经贸委、财政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我市民营企业产业发展方向,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民营企业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省、市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11年起连续5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奖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民营企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之外的企业,包括股份合作企业、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上述三类企业控股51%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 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视财力情况可安排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共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通过转型升级提升产业能级的传统产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