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报编制要及时。
矿山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资源储量动用量、损失量、保有量的检测工作,并在次年1月10日前将年报报矿山所在地区分局(县级市局)。
(二)年报内容要全面。
1.文本主要内容应包括: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保有查明矿产资源量(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当年动用(采出和损失)资源储量、当年勘查增减及重新计算增减的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下一年度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其他与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问题
2.年报附图应包括:上一年度末开采现状图、当年末开采现状图(包括当年采空区分布、下一年度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分布、保有资源储量及类型分布)、采样平面图或剖面图、资源储量估算平面图。
3.年报附表应包括: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矿山储量年度测量表、矿山资源储量基础表、年度资源储量估算表、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表。
三、加强年报核查评审管理
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市地调院(年报核查评审组织单位)要充分认识年报核查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各负其责,加强管理,严把核查评审关。
(一)各区分局(县级市局)收到矿山企业提交的年报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核查情况报送市局地矿处。
(二)根据各地核查情况,市局统一委托市地调院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年报的抽查、评审工作。市地调院负责组织成立专家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年报进行核查和实地抽查,实地抽查率不得少于20%。
(三)年报评审专家组成员应由地质、测量、采矿等专业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人。评审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年报文本、图表及储量计算方法、数据等进行详细核实,确保储量计算结果真实准确。
四、其他要求
(一)矿山企业委托的年报编制单位应结合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台帐,认真开展矿山实地测量,精心编制储量年报,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准确反映矿山年度资源储量的动用量、损失量和保有量,对资源储量累计查明、年末保有及其变动情况要明确交待和清晰说明。
(二)年报编制单位应认真听取评审专家小组的意见,对年报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年报的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年报经核查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矿山所在地区分局(县级市局)应责令矿山企业进行补充修改,限期重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