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2〕561号)
从化市、增城市国土房管局,白云、花都区分局,市地调院,各矿山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23号)精神,我局于2008年制定并印发了《广州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实施意见》(穗国房字〔2008〕273号),对固体矿产实施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四年来,在相关区分局(县级市局)和矿山企业的支持、配合下,我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扎实推进,在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对全面掌握固体矿山储量变动情况、依法如实征收采矿权价款等相关费用、摸清我市矿产资源储量“家底”、实现矿产资源精细化管理、提高矿政管理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部分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台帐不符合要求、实地测量时间不统一、剖面设置不规范、计算误差较大、储量变动交待不清、年报内容不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固体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实现资源管理向资产管理转变,进一步提高我市矿政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资源储量台帐
资源储量台帐是全面、准确反映资源储量利用情况的基础资料。固体矿山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建立台帐,并根据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年度报告及时更新台帐的内容。台帐包括:查明资源储量、开采设计资源储量、资源储量变动、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等台帐(附件1~4)。未建立台帐或台帐不完善的固体矿山企业,务必于2012年12月底前建立或完善。
二、提高储量年报编制质量
固体矿山储量年报是矿山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评审备案、检测报销、闭坑审批、矿业权评估、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征收、开发利用年检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应高度重视储量年报的编制工作,努力提高编制质量。